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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壽保險契約的內容包含許多專有名詞與專業知識,在審閱保單條款時您是否覺得艱深難懂?但仔細研讀保單內容及條款,卻是您確保權益的不二法門!為了讓您更快速掌握重點,「名詞解釋」特彙整保險專門用語,讓您輕而易舉,進入保險領域! | ||
| 1、保險契約 | 11、受益人 | 21、保單停效與復效 |
| 2、人壽保險 | 12、保險金額 | 22、保單失效 |
| 3、健康保險 | 13、保險年齡 | 23、減額繳清保險 |
| 4、傷害保險 | 14、告知義務 | 24、展期定期保險 |
| 5、年金保險 | 15、職業等級 | 25、除外責任 |
| 6、個人與團體保險 | 16、保單紅利 | 26、除外期間 |
| 7、主契約與附約 | 17、保單價值準備金 | 27、繳費期間 |
| 8、要保書 | 18、解約金 | 28、寬限期間 |
| 9、要保人 | 19、保險單借款 | 29、責任準備金 |
| 10、被保險人 | 20、契約撤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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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契約 保險是一種無形的商品,經由壽險業務務員招攬解說、要保人的填寫要保書、保險公司的核保、簽發保險單等過程,完成投保的手續。保險契約是約定契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文件,規範自契約生效日起到契約終止時為止,有關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以及依據保障內容給付保險金的各項規定及申請文件。保險契約構成部份包括:經由保險主管機關財政部所核准的保險單、要保書及其它約定書。消費者若要明白自己所購買的無形商品,究竟應盡什麼義務?能享那些權利?就要先對保險契約之各項內容多所瞭解,如此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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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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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是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保險公司依約定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是否扣除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保險給付部分,依照契約約定辦理)實支實付保險金,通稱醫療保險。通常,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保證續保,但也有一年期以上者,例如癌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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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傷害保險 自民國八十六年元月一日起,傷害保險的保險範圍修訂為: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本保險又稱意外保險,通常,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旅行為目的且保險期間以旅行期間為準者,稱為旅行平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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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是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自約定時日起,每屆滿一定期間給付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若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存為要件給付者稱為生存年金給付期間;不以被保險人是否生存為條件給付者稱保證給付期間。保險費躉繳的年金保險,於保險費交付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稱之為即期年金保險;保險費分期交付的年金保險,於繳費期間終了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稱之為遞延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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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 要保人為自然人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稱個人保險;要保人為要保單位,即企業機構或機關團體等,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為團體保險。保險公司簽發的團體保險單,其保險商品名稱皆冠有團體字樣。個人保險單若被保險人包括家屬者,該保單稱為家庭保單;集合數人同時投保,各別簽訂保險契約,但保險公司可以在同一地點收取保險費者,稱為「個人投保集體彙繳保件」,彙繳件各保險契約的權利和義務分別獨立行使,仍屬個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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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契約與附約 要保人申請投保時,保險公司可以單獨出單的保險商品稱為主契約,不可單獨出單,只能附加於主契約出單者,稱為附約。除特別約定外,一般而言附約的保險效力,隨主契約的保險效力停止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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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電話、身份證字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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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要保人 要保人也叫投保人,一般稱為保戶,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的人。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就會失去效力。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以下幾種人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要保人可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其權利義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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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事故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亦可說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之人。要保人不僅可以自己的身體為標的而訂立保險契約,也可以他人身體為標的而訂立保險契約。如夫為妻、父母為孩子、債權人為債務人購買人壽保險單。不過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須對該人有保險利益;如訂立保險契約,還必須經該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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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受益人 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就是要保人指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在一般人壽保險契約上都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約定,而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是屬於要保人的權益,如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以不指定或指定一人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也不限於自然人(個人),法人(機關、行號或團體等)也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例如公司的股東可以其他股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而以公司為受益人。此外,指定受益人不限於指出受益人的姓名,若以概括方式,如指定受益人為「配偶」或「子女」亦無不可,惟若於指定時愈明確,則能減少將來理賠時可能產生的糾紛。指定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額時必須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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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險金額 保險公司與要保人約定而同意承保之金額,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理賠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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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是以最近生日法來計算,即以是否超過六個月為準,並以申請投保日當天計算年齡,例如:30足歲3個月又5天為30歲,30足歲6個月為30歲,30足歲6個月又1天為3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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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告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對於有關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告知的義務,以便保險公司做為承保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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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職業等級 意外傷害保險之危險估計,係依被保險人之職業的危險程度來評估。職業等級是依財政部核準之「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為分類基準,該表將職業危險程度分為六類,如機關團體、公司行號之內勤人員為第一類,外勤人員為第二類,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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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單紅利 長期人壽保險單保險單(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上者),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按當時保險主管機關財政部核定的公式計算保單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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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事實上與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是一致的,差別只在於計算用之假設值,譬如責任準備金是依較保守之死亡率(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百),與較保守之預定利率(目前法定為6.25%)來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則依該保單實際上計算保費所用之死亡率(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九十)與預定利率(依各家保險公司之投資報酬率而定)來計算,責任準備金代表的是財政部保險司用來規定保險公司之保證能清償未來保險金責任之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可視為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於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此兩種準備金的說法用字不同,其實代表意義是差不多的,唯一最大差別就是金額大小。也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乃依實際計算保費用之假設值作為保單評價之基礎,故舉凡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更約、解約金、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計算保單分紅等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以責任準備金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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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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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是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於交付保險費(通常一年以上)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範圍內(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九成或解約金之九成)向保險公司申請借貸。要保人可以利用保險單借款,因應個人或家庭理財的一時之需。但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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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契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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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保單停效與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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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保單失效 要保人在保單停效之日起二年內,未辦理完成復效,則該保險契約將無法再恢復效力,故稱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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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減額繳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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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展期定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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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排除某些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人為傷害所造成之需理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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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除外期間 是指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期間內所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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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繳付保險費的期間。一般而言,「繳費期間」短於「保險期間」或相同。繳費期間比保險期間短的保險契約,於繳費期間屆滿後,保險契約持續有效至保險期間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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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寬限期間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在寬限期間內,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會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若於寬限期間內仍未繳付續期保費,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效,保險公司不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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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責任準備金 責任準備金是人壽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取了保險費後,為了能依保險契約規定,在將來能夠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予以提存之金額,就稱為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標準由財政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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